海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海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新版《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3年1月9日实施,有效期5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
年度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350元。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标准是指一个医保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和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为15万元。参保人住院治疗的,应当以出院日期确定结算年度。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可以按照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 个人支付2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其中使用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特色治疗的,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根据病种不同,按住院分担比例支付或定额支付。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比例按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不低于50%的比例支付。
“两病”门诊用药,按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不低于5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因生育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支付。
未成年参保人员意外伤害致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性补偿3万元,且不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这些情形的不予支付补偿金:(一)自杀死亡的;(二)醉酒或者吸毒死亡的;(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四)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死亡的。
这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确无能力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